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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9-12 生效日期: 1989-09-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264号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缓解国营工业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人民银行八月份专门发了通知,安排了部分中央银行短期贷款,取得一定效果。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再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流动资金困难问题。为了保证这项资金的合理投放收到更好效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229号文《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统筹安排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搞活企业现有资金存量,紧密结合清理企业间的流动资金拖欠,抓紧清理各种挤占挪用资金,强化信贷约束,优化资金投向。

  二、各地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支持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工作。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必须体现优先支持大中型企业的原则,适度调剂。对于大中型企业的资金不足,首先要求企业挖潜,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在此基础上,专业银行应集中资金,优先用于大中型企业。专业银行资金确有困难时,再使用人民银行资金。这次人民银行安排启动资金的同时,专业银行必须相应再安排一部分资金,与人民银行启动资金结合在一起使用。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情况,对专业银行今年新增工业贷款定个适当比例,用于大中型企业,年底以前必须完成。

  三、这次安排的启动资金,要在省一级银行集中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总行八月份和这次下达的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录中所列企业,避免资金分散和流失。人民银行省分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和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划分标准以及信贷原则,在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择优扶持,组织启动资金的具体分配。

  四、启动资金的使用应与清理企业间拖欠工作相结合,重点要用于清理大中型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各行对启动资金的使用要跟踪监测。大中型企业归还拖欠本地区一般企业的货款,银行要按贷此收彼的办法,尽可能收回,周转用于大中型企业。但要注意不得以此限制大中型企业支付外地单位货款。

  五、目前企业产成品积压严重。各地要区别产生积压的不同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限期压缩库存。对不能提出近期处理积压计划和切实有效措施的企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给予必要的限制。不能如期完成处理积压计划的,银行要扣回被占压的贷款。

  六、专业银行总行要将以上精神及时通知各地分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做好缓解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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