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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决定
  《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 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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