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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9 生效日期: 1997-05-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7年国家预算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调整,现对1997年税收入库明细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以准确反映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营业税的征解入库情况。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1996]49号),自1997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原来的中央与地方各50%改为中央80%、地方20%。《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印花税”下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填报口径作相应调整,即按中央80%、地方20%的比例分别在中央级和地方级反映。

  三、1997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分别反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清欠收入情况。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了“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以集中反映对中央所属、地方所属以及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其中:(一)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预算收入,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中央栏;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私营组成的联、股份制企业;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私营与外商组成的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预算收入,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地方栏;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私营、外商组成的联营、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反映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的中央栏和地方栏。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在1997年6月编报5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指标口径及计算机参数一并调整准确。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文件参数及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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