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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现役干部离退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4 生效日期: 1993-04-24
发布部门: 中共公安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公委通字[199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党委(党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警内卫、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好现役干部离退休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离退休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军队干部工作的三个条例,结合现役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现役干部离退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自觉性。实行干部离退休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对于保证干部队伍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使干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一些单位超龄不退的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干部互相攀比,不愿退下来,这对工作和干部的思想产生了不利影响。各公安厅、局党委(党组)和各级武警部队党委对此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执行条令条例,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上来,严格执行现役干部离退休的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同志要从党的利益和部队建设大局出发,服从组织安排,起好模范表率作用。

  二、严格执行《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适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是现役干部工作的重要法规,必须严格遵循。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所管理干部的情况,列出现已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抓紧研究审批、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工作办理完毕。
  中共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再三强调要严格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这一指示精神。今后对现役干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当月,上报离退体请示,在下一个月办理完审批、离退休手续。有干部任免权的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未接到应上报达到离退休年龄干部的离退休请示时,即下达离退休命令。下级接到命令后,在当月补报建议免职离退休的请示。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留任一段时间的,主管部门应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向有任免权的主管部门书面请示,然后按上级批复执行。

  三、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现役干部离退休后,各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报告、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有关活动,并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要了解和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勉励他们继续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要尽可能地照顾好他们的生活,适当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四、加强对现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使离退休干部工作有机构抓,具体事情有人办,并支持他们的工作。要把干休所建设好、管理好,进一步提高从事老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求他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离退体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爱护他们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公安厅、局党委(党组)和武警部队各级党委要重视起来,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各级组织热情、周到的服务,使离退休干部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组织的温暖。

199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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