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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 2002-06-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2]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大力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纳入议事日程。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建设、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解决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设施等重点难点问题,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大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工作宣传力度,使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及广大退休、失业人员认清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配合政府和街道、社区开展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快退休和登记为失业人员移交街道和社会管理的步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要直接移交其所在街道和社区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尚未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以及2002年登记为失业人员和历年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全部移交;退休人员市区要移交60%,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要各移交25%以上,至2003年全部移交完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体制,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建设、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紧密配合,并坚持以街道和社区为载体,管理在街道、服务在社区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
  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代文礼(市民政局副局长)、副主任姜祖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龚振福(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景文(市编委办副主任)、高振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安中贤(市卫生局副局长)、黄芳(市文化局副局长)、韩奇(市公安局副局长)。其职能是: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也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县(区)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室)承担。
  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和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与负责民政等业务工作的科(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上报、档案资料管理、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发放、经常性社会捐助;退休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管理、生存认证;失业人员的基础档案管理、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就业等工作。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内部岗位划分和人员配置由街道根据工作情况具体确定,但至少要保证有1名专职人员从事退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为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社区服务中心编制至少2人;在2000名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人,增配1人编制,最多不超过4人;所需人员编制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其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配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专职工作人员2人,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负责低保对象的申请登记、家庭收入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管理退休、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
  (二)经费来源
  市、县(区)、街道社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按现行政策解决。
  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事务,由有关部门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社区协助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要按本政办发[2001]63号文件规定上缴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并按本政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社区服务机构拨付社会化管理的开办费用。

  三、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切实搞好管理服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含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下同)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要坚持街道(社区)服务、企业服务、家庭自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退休和失业人员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和有偿服务。对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失业人员,街道和社区应提供以下无偿服务:(1)组织党员活动、政治学习以及集体文化娱乐活动;(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退休、失业人员予以最低生活保障;(3)协助就业机构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相关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4)按月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辖区内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及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信息(人员名单);(5)对退休“三无”对象提供生活供养、医疗、丧事服务。
  街道和社区要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提供本社区有偿服务项目。对社区无法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可根据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协调联系社会服务组织、中介机构等提供有偿服务。
  企业对移交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也应予以关心,经常走访,并力所能及地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四、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为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打好基础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县(区)政府应当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基础福利设施、活动室用房及电话、微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以保证社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现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凡国有企业闲置的可用于社区办公或者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管理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场地可无偿划拨给社区;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设置办公室,供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套费。要切实加强社区福利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建立专(兼)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开办老年人学校,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2002年10月底前要建成市、县(区)、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网络,有条件的可以延伸到社区,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开展培训;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调查、核实、公布、上报、保障金发放、监督和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基层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为低保对象和退休、失业人员提供扶贫帮困、家政、文化娱乐、医疗等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接续及档案管理利用、基础资料管理及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信息咨询、就业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解决各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经费。
  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要指导社区搞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医疗服务、文化娱乐和治安等项服务工作。

  六、关于退休和登记为失业人员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一)移交办法。退休人员移交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紧密型移交。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手续以及原来由企业代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非统筹项目以及退休人员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如原企业关闭破产,可将其有关费用一次拨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发放。二是松散型移交。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可只移交退休人员名单、基础档案卡和原来由企业代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丧事料理、困难走访、职工福利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三是过渡型移交。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居住集中的国有大型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暂由企业退管组织代管,但要创造条件于2003年底前向所在街道、社区移交完毕。
  (二)移交手续。移交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要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具体明确原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本人有关个人集资款偿还、拖欠工资补发、取暖费支付、医疗费报销等企业拖欠个人债务的解决办法和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签订协议书,具体明确相互间的工作责任和分工范围。具体移交程序按本政办发[2001]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级退管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和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三)档案管理接收。退休、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式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城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自行确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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