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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17 生效日期: 1993-04-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决定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调整有关方面利益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足够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工作做深做细,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二、严格划分批发零售界限。“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提高后,从事批发零售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分别依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要防止弄虚作假,把部分零售业务改按批发业务报税的偷税行为。对不按规定分别记帐、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支持粮食价格改革,在粮价放开以后,对国有粮食企业零售原平价供应范围的粮食、食油,在“八五”期间仍免征“商品零售”营业税。

  四、对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的业务,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的业务,仍按“商品批发”计税,并在1993年内继续给予免征“商品批发”营业税的照顾。

  五、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商品零售税率提高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以平衡各种经济成份的营业税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于实行定额征税的纳税户,要相应调整征税定额。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协作,保证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的政策顺利实施。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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