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删除第十一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删除第十一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删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第一款。
四、删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