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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 2002-06-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删除第十一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删除第十一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删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第一款。

  四、删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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