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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4-22 生效日期: 1997-04-2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7]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进一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以开始安排本地剩余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市申报工作。
  从发文之日起,我会发行部正式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按企业上报材料的时间顺序进行。
  二、申报材料必备文件
  1.省级(含原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业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2.国家体改委同意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文件;
  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4.批准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
  5.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股东大会同意股票上市的决议;
  8.上市申请报告;
  9.公司章程;
  10.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11.上市公告书;
  附:(1)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4)验资报告,
  (5)盈利预测审阅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律师工作报告。
  12.历次发行招股文件;
  13.历次同意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14.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说明;
  15.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6.股票托管情况报告;
  17.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18.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19.上市推荐协议;
  20.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2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对上报材料的要求
  1.公司申报材料仅限于上述所列各项文件,其格式参照《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制作;
  2.公司拟申请上市的总股本和个人股数额与国家体改委确认数额不一致的,我会不予受理;
  3.企业1990年以后配股及增发的个人股部分需占用新股额度或家数,对这类企业需提交地方政府同意下达额度或家数的文件。
  四、各地要切实抓好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市规范工作,在材料审查上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和上市条件的企业我会将不予通过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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