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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7 生效日期: 1997-04-17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近来,一些地区的车站、码头、茶室、浴室等公共场所,以“免费服务”为名,公开放映走私、盗版的录像节目,甚至放映色情、淫秽的录像节目招徕顾客,以提高营业收入。这些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严重影响了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干扰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以“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为幌子,实际是营业性的录像放映活动。

  二、要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对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具备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的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各地要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文市发(1996)72号)要求,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进一步规范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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