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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就某些由政府服务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的人员的退休金、津贴、酬金及退休金利益事宜订定条文。

(1992年制定)

[1991年12月1日]

(本为1992年第4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 (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 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15 of 1998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5/11/1998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pensionable service),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死亡恩恤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非可享有退休金人员”(non-pensionable officer) 具有《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25条给予该词的意义;

“津贴”(allowance) 包括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年积金”(annual allowance);

“恩恤金”、“酬金”(gratuity) 指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恩恤金或酬金;

“退休金”(pension),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转任人员来说 ─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短期服务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短期服务酬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总计服务”(aggregate service) 指一名人员任职政府及医院管理局的服务期总和;

“医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 指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第3条设立的医院管理局;

“医院管理局服务”(service under the Hospital Authority) 指按医院管理局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受雇于该局的转任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但不包括留在政府任职期间,被政府指派往已属医院管理局管理及掌管的医院工作的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转任人员”(transferred officer) 指第3(1)条所指的人员。

(1992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pensionable service),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及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及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死亡恩恤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非可享有退休金人员”(non-pensionable officer) 具有《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25条给予该词的意义;

“津贴”(allowance) 包括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年积金”(annual allowance);

“恩恤金”、“酬金”(gratuity) 指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恩恤金或酬金;

“退休金”(pension),就转任人员来说─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及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退休金及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转任人员来说 ─

(a)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及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短期服务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短期服务酬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总计服务”(aggregate service) 指一名人员任职政府及医院管理局的服务期总和;

“医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 指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第3条设立的医院管理局;

“医院管理局服务”(service under the Hospital Authority) 指按医院管理局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受雇于该局的转任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但不包括留在政府任职期间,被政府指派往已属医院管理局管理及掌管的医院工作的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转任人员”(transferred officer) 指第3(1)条所指的人员。

(1992年制定)

宪报编号: 63 of 1999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1) 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 由政府服务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

(b) 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c) 行政长官为本条的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 (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2) 第(1)款所指的公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2年制定)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 由政府服务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

(b) 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c) 总督为本条的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

(2) 第(1)款所指的公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2年制定)

第4条 选择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职政府而将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的人员,可就有关其退休金、津贴、酬金或退休金利益的事宜,选择采用第5或6条的条文。

(2) 该人员最迟须在其转任日期的前一天,根据及按照政府为本条的目的而提出的条件,作出第(1)款所指的选择。

(3) 未有根据本条作出选择的人员,须视为仍留在政府服务。

(1992年制定)

第5条 扩大《退休金条例》及《退休金利益条例》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 4 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因此,在符合第(3)款的规限下,为本款的目的,他转任后所提供的服务,须视为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倘若在紧接其转任前,该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在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是可以计算在内的,则在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亦须视为可同样计算在内的服务。

(2) 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因此,在符合第(3)款的规限下,为本款的目的,他转任后所提供的服务,须视为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3) 如任何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则为确定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或根据本条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须包括在内的服务期的目的,第(1)或(2)款不得解释为容许把该段从开始在医院管理局服务至该假期完结的期间,当作一段任职政府的期间,亦同时视为一段在医院管理局服务的期间。

(1992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6条 冻结《退休金条例》和《退休金利益条例》下的权利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以下条文对他适用─

(a) 假若他的总计服务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i) 按照《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获发给退休金;

(ii) 获发给年积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年积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6(1)条计算;

(iii) 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酬金;酬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7条计算;或

(iv) 获发给年积金或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或酬金;年积金或酬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8条计算,

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退休金条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b) 如果他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i) 按照《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获发给酬金,一如该条内的“pension"指根据(a)段发给的退休金;

(ii) 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适用;酬金的款额须按该规例第26(8)条计算;或

(iii) 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适用;酬金的款额须按该规例第28(1)(a)条计算,

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c) 如果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予以支付─

(i) 死亡恩恤金,数额按《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1)条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17(4)条将该服务予以增补;或

(ii) 恩恤金,数额须按《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2)条计算,一如该条的第(2)(a)(ii)款中,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d) 如果他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后死亡─

(i) 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3)条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ii) 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年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规例》 (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6)条条文予以支付恩恤金,一如该条中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e) 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可按情况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条条文,在该等条文所述情况下予以取消、暂停支付、减付或停付;

(f) 除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2条条文外,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不得转让或移转。

(2) 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以下条文对他适用─

(a) 假若他的总计服务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领取退休金,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条文获发给退休金;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该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b) 如果他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管局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条文获发给短期服务酬金,数额须按《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计算,一如该规例第11条内第二次出现的“pension"指根据(a)段发给的退休金;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该条例第 32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c) 如果他经医院管理局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批准后辞职而不再在医院管理局服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10年,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获准发给退休金,一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j)条对他适用,但该退休金须按照该条例第7(a)条的条文延迟支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d) 如果─

(i) 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数额须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2)条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20(6)条将该服务予以增补;

(ii) 他已根据(c)段获准发给延付退休金,但在该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5)(a)条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iii) 他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后死亡,而他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4)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

(e) 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可按情况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第 26、28、29或29A条条文在该等条文所述情况下予以取消、暂停支付、减付或停付;

(f) 除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1条条文外,根据本款发放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转让或移转。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3)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年积金、酬金或退休金津贴的数额,是以该人员在该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前一天,在其实任政府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 如果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实任政府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 如果(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退休金、年积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

(4) 根据第(2)(c)款须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根据第(2)(d)(ii)款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数额,须以该人员在其实任政府职级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来计算,而该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假如该人员在转任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款额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的情况下,假如他在该假期结束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1992年制定)

第6条 冻结《退休金条例》和《退休金利益条例》下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以下条文对他适用─

(a) 假若他的总计服务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i) 按照《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获发给退休金;

(ii) 获发给年积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年积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6(1)条计算;

(iii) 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酬金;酬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7条计算;或

(iv) 获发给年积金或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或酬金;年积金或酬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8条计算,

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退休金条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b) 如果他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i) 按照《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获发给酬金,一如该条内的“pension"指根据(a)段发给的退休金;

(ii) 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适用;酬金的款额须按该规例第26(8)条计算;或

(iii) 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适用;酬金的款额须按该规例第28(1)(a)条计算,

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c) 如果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予以支付─

(i) 死亡恩恤金,数额按《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1)条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17(4)条将该服务予以增补;或

(ii) 恩恤金,数额须按《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2)条计算,一如该条的第(2)(a)(ii)款中,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d) 如果他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后死亡─

(i) 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3)条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ii) 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年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规例》 (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6)条条文予以支付恩恤金,一如该条中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e) 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可按情况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条条文,在该等条文所述情况下予以取消、暂停支付、减付或停付;

(f) 除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2条条文外,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不得转让或移转。

(2) 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以下条文对他适用─

(a) 假若他的总计服务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领取退休金,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条文获发给退休金;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该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b) 如果他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管局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条文获发给短期服务酬金,数额须按《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计算,一如该规例第11条内第二次出现的“pension"指根据(a)段发给的退休金;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该条例第 32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c) 如果他经医院管理局及公务员事务司批准后辞职而不再在医院管理局服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10年,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获准发给退休金,一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j)条对他适用,但该退休金须按照该条例第7(a)条的条文延迟支付;

(d) 如果 ─

(i) 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数额须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2)条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20(6)条将该服务予以增补;

(ii) 他已根据(c)段获准发给延付退休金,但在该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5)(a)条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iii) 他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后死亡,而他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4)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

(e) 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可按情况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第 26、28、29或29A条条文在该等条文所述情况下予以取消、暂停支付、减付或停付;

(f) 除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1条条文外,根据本款发放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转让或移转。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3)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年积金、酬金或退休金津贴的数额,是以该人员在该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

(a) 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前一天,在其实任政府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 如果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实任政府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 如果(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退休金、年积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

(4) 根据第(2)(c)款须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根据第(2)(d)(ii)款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数额,须以该人员在其实任政府职级所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来计算,而该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假如该人员在转任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款额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的情况下,假如他在该假期结束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1992年制定)

第7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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