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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章: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某些由政府服务转到香港教育学院服务的人员的退休金、津贴、酬金、恩恤金及退休金利益事宜订定条文。

(1995年制定)

〔1995年7月1日〕(1995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3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pensionable service) 指有关退休金条例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指有关退休金条例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 指根据有关退休金条例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在有关退休金条例中界定的死亡恩恤金;

“有关退休金条例”(relevant Pensions Ordinance) 指在紧接转任人员转任前对他适用的《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津贴”(allowance) 包括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年积金”(annual allowance);

“退休金”(pension) 指根据有关退休金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指有关退休金条例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短期服务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短期服务酬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酬金”(gratuity) 指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酬金;

“学院”(Institute) 指《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第3条所设立的香港教育学院;

“学院服务”(service under the Institute) 指按学院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受雇于学院的转任人员的服务,但不包括于留在政府任职期间被政府指派往学院工作的人员的服务;

“总计服务”(aggregate service) 指一名人员任职政府及学院的服务期总和;

“转任人员”(transferred officer) 指第3(1)条所指的人员。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 由政府服务转到学院服务;

(b) 在紧接其转任前,有关退休金条例对他适用;及

(c)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为本条的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到学院服务。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 第(1)(c)款所指的公告,须指明有关人员的职系及职级,以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5年制定)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 由政府服务转到学院服务;

(b) 在紧接其转任前,有关退休金条例对他适用;及

(c) 公务员事务司为本条的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到学院服务。

(2) 第(1)(c)款所指的公告,须指明有关人员的职系及职级,以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5年制定)

第4条 选择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其适用的任职政府而将转到学院服务的人员,可选择第5或6条就任何退休金、津贴或酬金而对其适用。

(2)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其适用的任职政府而将转到学院服务的人员,可选择第5或7条就任何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而对其适用。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3) 该人员须在其转任日期的前一天或之前,按照政府提出的条款,根据本条作出选择。

(1995年制定)

第5条 扩大《退休金条例》(第89 章) 及《退休金利益条例》 (第99 章) 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如在紧接转任人员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则他在学院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

(2) 如在紧接其转任前,该人员的服务,在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是可以计算在内的,则他之前在政府的服务,属计算在内的服务。

(3) 如在紧接转任人员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则他在学院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4) 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根据有关退休金条例属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及公职服务。

(5) 如任何人员的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在某日届满,则本条不容许他开始在学院服务之日与该日之间的期间,为确定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或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须计算在内的服务期的目的,而视为既是一段在政府服务的期间亦是一段在学院服务的期间。

(1995 年制定)

第6条 冻结《退休金条例》(第89 章) 下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条适用于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其适用,并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的转任人员。

(2) 假若转任人员的总计服务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则当转任人员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视乎情况所需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获发给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

(3) 发给该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计算的。

(4) 发给该人员的年积金是根据《Pensions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6(1)条计算的,犹如该规例第10(1)条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

(5) 发给该人员的酬金或年积金是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7或28条(视乎情况所需)计算的,犹如该规例第10(1)条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酬金或年积金。

(6) 如转任人员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符合根据第(2)款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a) 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获发给酬金,犹如该条内的“pension"指根据第(2)款发给的退休金;

(b) 获发给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6(8)条计算的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2条适用;或

(c) 获发给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8(1)(a)条计算的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2条适用。

(7) 凡转任人员在学院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支付─

(a) 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1)条计算的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17(4)条作出增补;或

(b) 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2)条计算的酬金,犹如该条的第(2)(a)(i)(B)款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8) 凡转任人员从学院服务退休后死亡─

(a) 而他已根据本条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3)条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b) 而他已根据本条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年积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6)条发给酬金,犹如该条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9) 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就《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或12条而言属公职服务。

(10) 已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可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条,予以取消、暂停支付、扣减或停发(视属何情况而定)。

(11) 除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2条转付或转让外,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不得转付或转让。

(12) 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款额,须参照该人员在该退休金、年积金、酬金或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学院服务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 如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等付款到期须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

(1995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第7条 冻结《退休金利益条例》 (第99 章)下的权利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本条适用于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其适用,并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的转任人员。

(2) 假若转任人员的总计服务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当转任人员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获发给退休金。

(3) 如转任人员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符合根据第(2)款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获发给根据《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计算的短期服务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1条内第二次出现的“pension" 指根据第(2)款发给的退休金。

(4) 如转任人员经学院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批准后辞职而不再在学院服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10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获发给退休金,犹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j)条对他适用,以及该退休金根据该条例第7(a)条延迟支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 如─

(a) 转任人员在学院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2)条支付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20(6)条作出增补;

(b) 转任人员已根据第(4)款获发给延付退休金,但他在该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5)(a)条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c) 转任人员从学院服务退休后死亡,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4)条支付死亡恩恤金。

(6) 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就《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视乎情况所需)而言属公职服务。

(7) 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可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6、28、29或29A条,予以取消、暂停支付、扣减或停发。

(8) 除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1条转付或转让外,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转付或转让。

(9) 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须参照该人员在该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学院服务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 如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

(10) 根据第(4)款须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第(5)(b)款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款额,须参照该人员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计算,而该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假如该人员在转任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的情况下,假如他在该假期结束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7条 冻结《退休金利益条例》 (第99 章)下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本条适用于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其适用,并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的转任人员。

(2) 假若转任人员的总计服务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当转任人员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获发给退休金。

(3) 如转任人员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符合根据第(2)款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获发给根据《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计算的短期服务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1条内第二次出现的“pension" 指根据第(2)款发给的退休金。

(4) 如转任人员经学院及公务员事务司批准后辞职而不再在学院服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10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获发给退休金,犹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j)条对他适用,以及该退休金根据该条例第7(a)条延迟支付。

(5) 如─

(a) 转任人员在学院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2)条支付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20(6)条作出增补;

(b) 转任人员已根据第(4)款获发给延付退休金,但他在该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5)(a)条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c) 转任人员从学院服务退休后死亡,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4)条支付死亡恩恤金。

(6) 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就《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视乎情况所需)而言属公职服务。

(7) 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可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6、28、29或29A条,予以取消、暂停支付、扣减或停发。

(8) 除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1条转付或转让外,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转付或转让。

(9) 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须参照该人员在该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学院服务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 如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 如(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

(10) 根据第(4)款须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第(5)(b)款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款额,须参照该人员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计算,而该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 假如该人员在转任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 在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的情况下,假如他在该假期结束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8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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