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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某些由公职服务转到香港理工学院服务及转到香港理工大学服务的人员的退休金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4年第100号第3条修订)

[1972年8月1日]

(本为1974年第33号)

宪报编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

宪报编号: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香港理工学院”(Hong Kong Polytechnic) 指根据*《香港理工学院条例》(第1075章)第3条设立的香港理工学院;

“设定职位”(established office) 具有《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7年第36号第40条修订)

“转任人员”(transferred officer) 指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并由政府某一设定职位的服务转到香港理工学院服务的人员。

* 参阅《香港理工学院条例》(第1075章),1982年编正版。

宪报编号: 63 of 1999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1) 本条例适用于行政长官为施行本条例而藉宪报公告指明的任何转任人员。 (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2) 根据第(1)款发出的公告须指明转任人员被当作由政府某一设定职位的服务转到香港理工学院服务的日期。

宪报编号: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本条例适用于总督为施行本条例而藉宪报公告指明的任何转任人员。

(2) 根据第(1)款发出的公告须指明转任人员被当作由政府某一设定职位的服务转到香港理工学院服务的日期。

宪报编号:

第4条 《退休金条例》适用于本条例所适用的人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退休金条例》(第89章)适用于本条例所适用的任何转任人员,犹如─

(a) 在香港理工学院或香港理工大学的服务是包括在《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2条“公职服务”(public service) 的定义内; (由1994年第100号第4条修订)

(b) 香港理工学院或香港理工大学是包括在《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的附表1内;及 (由1994年第100号第4条修订;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c) 《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9条适用于全属在香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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