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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 2002-04-1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30号
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所得税预缴比例的函》(连太保产函(2002)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公司预计2002年度将要亏损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公司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公司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年末市公司如有应纳所得额,应在汇总后(含市本级和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上如实添列,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所属各支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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