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7]4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是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联合年检工作从1997年开始执行,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为联合年检时间。这项工作将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进行下去,今后不再另行布置。?
三、进行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国税机关提供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表,以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1996年度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简化手续,只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各地国税部门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后,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验讫章式样附后,由各地自行制作,仅限一枚,严格保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暂不加盖验讫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在10日内通知工商管理部门。?
五、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局应对联合年检资料及时汇总分析,并将年检总结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和年检企业名单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15日内上报我局,不得拖延不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国税发[19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