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工[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中涉及财政年检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我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书》,从1997年起按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根据我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由我部授权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经与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有关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我部授权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请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局文件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