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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3-08 生效日期: 1993-03-08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确保有线电视高质、安全播放和传输,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立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三条 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是指建立有线电视系统时,对入网的设备器材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一种程序。



    第四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的内容包括:制作节目的摄像、录像、编辑、节目播出和网络前端等设备,干线和分配网络中的各种设备器材,以及对电视信号运用加扰技术的各种加扰、去扰及控制、管理的设备器材。



    第六条 有线电视系统使用注册境外商标的设备器材(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我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所管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系统的国产设备器材进行认定。

  认定工作可采取委托认定。对于境外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认定的单位实施;对于国产设备器材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认可的单位实施。



    第七条 注册境外商标的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程序为:

  (一)凡要进入我国有线电视网的注册境外商标的设备器材,其生产企业(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代销商必须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呈交有关资料和样机。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根据我国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其技术指标和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测试。

  (三)经检查、测试合格的设备器材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第八条 国产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器材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设备器材符合我国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并符合有线电视系统设计要求;

  (三)设备器材安全可靠、技术稳定,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九条 国产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程序为:

  (一)符合第八条的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入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有关资料和样机。

  凡生产(经营)单位未申请入网认定而有线电视系统又需使用的设备器材,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向入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有关资料和样机。

  (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认定的设备器材按第八条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抽测或补测。

  (三)经检查或抽测或补测合格的设备器材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第十条 认定活动的费用,由申请认定的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国产设备器材,在对其认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所管辖区域入网时不再重复认定;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认可,在全国行政区域内入网时不再重复认定。



    第十二条 入网设备器材在网络运行过程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并影响播放和传输的,原认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对该设备器材的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后的设备器材,买方与卖方应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设备器材在运行过程中质量下降的,由卖方承担退换产品直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定期向全国通报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和撤销情况。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所管辖区域内通报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和撤销情况,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有线电视网络总体技术方案论证时,要检查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情况。



    第十六条 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线电视设备器材,不得进入有线电视网;擅自入网的按《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使用和批准单位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系统”是指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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