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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税收工作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 1997-03-1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7]37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政策,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规范执法行为,保持农业税收收入的正常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7年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农业税收征收中是否按政策规定征税,有无偷税、欠税和抗税情况。
  (二)农业税。随意调增税负,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对开荒等减征、免征到期的,是否已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灾情减免、社会减免是否按政策执行,减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减免税款是否真正落实到纳税单位、农户手中,有无上减下不减、截留挪用情况。
  (三)农业特产税。不问税源或税源多少按人头或田亩平均摊派的情况;擅自降低税率,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征税范围的情况;对规定征税的品目,自行减征、免征、缓征的情况;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税款流失情况。
  (四)耕地占用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中,批非占耕、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的情况;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擅自或越权减、缓、免的情况;假冒“三资企业”逃避纳税的情况;纳税大户拖欠税款的情况;应征未征的情况。
  (五)契税。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有无扩大征收范围、自行降低税率和计税价格的情况;以启动房地产市场为名,擅自减免税的情况;对“三资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的,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委托房管部门代征的,征收机关有无放任不管的情况。
  (六)农业税收的票证管理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了领发、缴销制度,有无用白条或非农业税收票证收税的情况;农业税收完税是否都填开了纳税人;用农业税收完税证征收其他费用的情况。
  (七)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贪污、挪用的情况;农税征管人员的着装,是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无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情况。
  (八)农税征管人员,是否依法征税、秉公办事,有无违法乱纪问题,包括截留、挪用、贪污税款;有无帮助纳税人逃税、偷税问题;有无收“人情税”、以权谋私、向纳税人索要财物的问题;对农民和其他纳税人来信来访的查处情况。
@ 二、检查的时限
  这次检查的时限为1994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征管工作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要以求实自律、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强化和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水平为宗旨。实行自查为主,互查、抽查为辅的方法。
  检查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地区从3月中旬开始,4月底以前结束。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检查的意义、有关规定和政策精神,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自查要严肃认真,讲究实效,实事求是,不走过场,力争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互相、抽查阶段。从5月份开始,互查先由省内组织实施,再由我局确定一些重点地区相互检查。在此期间,我局将组织人员到有关省区进行重点抽查,监督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工作。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和总结阶段。从6月份开始,7月中旬以前结束。各地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按照农业税收的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同时,做好检查的总结工作,写出专题报告。

  四、检查的依据及处理
  检查以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法规、条例、政策规定以及各地的有关规定、办法为依据。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应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对能认真自查自纠并积极协助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轻处理;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又不能自查自纠或阻扰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及时布置下达检查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二)要把这次检查与宣传税法、增强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起来;把检查工作与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征管办法结合起来;促进和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这次检查进行考核,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和成绩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评比奖励办法,以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参加检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勤奋工作,发现问题要科学分析,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要清正廉洁,树立和维护农税征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开展农业税收检查工作的地区,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继续搞好检查工作。
  (六)在检查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和上报;要做好检查的数据统计工作;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务必于1997年7月以前报送我局。

附件:1.农业税收检查情况汇总表
   2.农业税灾情、社会减免落实情况表
   3.耕地占用税检查情况统计表
   4.农业特产税检查情况统计表

19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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