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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考核认定第三批税务师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0 生效日期: 1997-01-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税代发[1997]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积极稳妥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考核认定第三批税务师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一)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从事税收业务 工作15年以上的。
  (二)已在税务代理(管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三)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的。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业学历:指国家教委、省教委批准核发的学龄2年以上的经济类、 法学 类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或者经省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学龄1 年以上的税务专业证书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核发的学龄2年以上的经济类、 法学类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学龄4 年以上的非经济类、法学类本科毕业证书。
  (二)经济技术职称: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但不包括名片职 称。
  (三)税收业务年限:指1983年底前一直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业务工作至今的税 务干部;对调进税务部门前在财政、审计、统计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年限,可视为税收业务年限。
  (四)已在税务代理(管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指1997年8 月底以前从税 务机关分流到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人员。但不包括从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上借、聘用人员以及从税务机关分流的各类工勤人员。
  (五)年龄:年龄上限为65周岁,即:1933年(含)以后出生的。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上述考核认定条件之一并自愿申请税务师资格者,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 及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安徽省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有效学历、职称复印件等与考核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连同学历、职称原件向所在县(市)国税局或地税局(以下统称税务局)进行申请。
  首批及第二批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中弄虚作假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税务师资格。
  (二)地市初审
  地市税务局负责对所属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要有局领导负责,征管、人 事等部门参加。初审应当严格考核认定条件,确保申请者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其个人档案记载一致,附送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确认。对不按规定详细填写履历表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通过初审。对报请复审的申请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对有关地市税务局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办公室复审
  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国税、地税系统汇总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请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安徽省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印制,地 市税务局负责分发。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文到之日至11月30日)
  申请者向县(市)税务局领取《安徽省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并严格按 规定填写。县(市)税务局负责将本系统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地市税务局。
  (二)地市初审(12月1日至12月31日)
  地市税务局对初审合格人员加盖公章后,于12月31日前汇总报至省税务局。逾期, 视为放弃。
  (三)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对本系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报至省税务师资格审 查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四、考核认定服务费
  第三批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服务费仍为100元/人,按申请人数缴纳。此项费用由 县(市)税务局负责收取并由地市税务局在报送复审申请材料时集中汇交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开户行:合肥市建行西办, 账号7030261050547)。 凡不按规定缴纳考核认定服务费的地市,不予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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