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04 生效日期: 1987-04-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已在上海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及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就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及征收入库等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税依据。交通银行经营的各项金融业务,应按其收入金额(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和出纳长款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不计征营业税。
  交通银行经营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的业务所取的收入,应按所属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地点。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各内地分应纳的营业税从经营之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就地纳。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缴纳的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三、纳税期税。根据银行按季结息的特殊情况确定为一个季纳税一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