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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等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6 生效日期: 1997-03-06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科发成字(1997)089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深圳市、沈阳市、南京市科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成果鉴定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努力开拓科技成果评价的新领域,促进科技、经济和金融体制结合,国家科委于1996年11月12日发出了《关于在部分省(市)和部门开展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积极响应,报名踊跃。经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政策体改司、综合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含沈阳市)、江苏省(含南京市)、河南省、湖北省、深圳市,以及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批准以上省(市)和部门推荐的试点单位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格(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部要重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加强领导,切实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制订的有关规定,接受省(市)、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科学、公正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认真总结经验。

  三、国家科委有关司将于今年三月下旬召开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会议,届时部署工作,并研究、讨论此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规程。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略)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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