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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正确把握西部大开发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最终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转变观念,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科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开发西部、振兴重庆服务。
  二、合理划分土地管理权限,增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揽区域经济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占用审批手续,按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集体土地的;(二)除城市规划主城区、北部新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规划区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15亩以下的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属非耕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的;(三)乡(镇)村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7.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属非耕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的。
  前款规定,属国务院批准转用权限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农房建设占用的耕地,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充,每半年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预办,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精简建设用地报批要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要件由原来的29个精简为6个;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要件由原来的23个精简为4个(具体要件附后)。
  四、严格控制征地成本,优化投资环境。实行征地成本稽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征地项目及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审查。凡违背有关规定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增加征地费用项目、故意延迟办理征地手续、截留征地费用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违反此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推行分级统征包干制度。市级(含市级)以上投资的重点项目(移民迁建项目除外)及城市规划主城区、北部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转用、征用100亩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市征地办会同有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工作;其余项目的征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土地征用实行统征包干办法,并应严格控制成本,按约定提供用地。
  五、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制度,支持发展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动态认证制度的基础上,推行科教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最高限价制度,控制用地成本。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跻身世界500强的工业企业来渝投资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公示地价标准的30%?0%计算,并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
  六、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规划、计划、用地审批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依法保障交通、水利、城建、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办事时限制度,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公路建设附加费,并可以按照法定下限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地下管线用地,可以设定地下管线埋设权等他项权利的方式使用,工程施工阶段可按临时用地办理报批手续。
  七、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情形,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保留划拨用地、授权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发行债券等方式处置。其中,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可以结合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缓交、减交或采取先收后返、挂帐等方式处置,也可以“退二进三”等方式进行土地置换。兼并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登记只收工本费。非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兼并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划拨。非国有企业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的,由兼并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公示地价的30%?0%收取。
  八、用活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和联建房屋,允许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建设农民新房。农民按镇区规划建设农民新村,经将原宅基地整理成耕地并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批准后,在新占用的耕地面积不大于原宅基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的前提下,实行所占土地与腾退出的原宅基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的置换政策,其建设用地不占指标。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地方部分,全额返还,优先并专项用于耕地补充、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小城镇建设用地,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
  九、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城市规划主城区及北部新区内拟有偿使用的土地,应在提高城市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超前性的前提下,经整治后以熟地出让或租赁。市政府借一定资金或采用其他方式筹集国有土地整治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整治;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的管理,在5年内全额偿还借用资金。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建设用地批准信息、供地信息、地价信息及土地利用现状信息;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土地权属和土地供给的可查询目标。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拍卖运行机制,成立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建立地产有形市场,定期公开招标或拍卖土地,减少土地供应环节,改善投资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在妥善安置国有企业职工的前提下,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公平、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规范行政管理程序,推行岗位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窗口办文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收缴分离制度、重大问题会审等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抓紧抓好土地资源管理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要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配套体系。
  十一、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力度,依法处理并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利用现状,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对闲置土地2年以上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纳入土地储备库,重新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本《意见》下发实施后,经查明有违法批地或非法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收回授权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权限,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北部新区内的土地资源优惠政策,由新区管委会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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