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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 1989-06-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广告业开展治理整顿以来,许多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企业不断反映,一些新闻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办事处等机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拉广告,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严重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坚决制止上述问题的继续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严禁新闻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办事处等机构承办广告业务,严禁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本通知后,要对新闻出版单位在本地设立的记者站、办事处等机构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上述行为,一定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新闻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在外地设立代理广告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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