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7 生效日期: 1987-03-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1987]35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