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8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并以国发(1986)字第81号文下达《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为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资本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二十亿元,由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认购入股。人民银行代表国家控股十亿元。对个人股份要适当加以限制,每人最多认购一万元,个人股份在资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交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各地分行成立管理委员会,在分行所辖范围内行使类似董事会的职权。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内地分行均为企业法人(海外分行不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有的也可以依法宣告破产。交通银行依法进行的业务活动,外部不得加以干预。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对各地分行在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涉外事务等五个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具体业务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均由分行自主经营。总管理处对分行要加强稽核和监督。
二、交通银行是经营多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开业后,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
2.办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贴现和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3.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
4.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5.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款和贴现;
6.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
7.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8.组织和参加国际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9.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
10. 设立金融性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
11. 经营房地产业务;
12. 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买卖;
13.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14. 经批准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三、重建交通银行需要各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尤其需要各专业银行、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的协助和支持,以培植它的根基,为此,对交通银行开业后的业务经营作如下规定:
(一)已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户往来的单位,可以同时在交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建立业务关系。交通银行的主要业务方向应该是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促进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
(二)交通银行的信贷资金,除国家专项贷款和人民银行委托贷款外,应自求平衡。在资金周转过程中,可以用商业票据或其他证券,以再贴现或抵押方式,向人民银行短期融通资金。
(三)交通银行的贷款业务,应根据企业信誉、经济效益、偿还能力以及银行本身的资金情况自行决定,不对企业统包资金的供应。
根据国家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精神,交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限制在国家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为了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每年要根据资金来源数量和资金来源中长短期资金状况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量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交通银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筹集和运用的资金,它的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幅度内自行决定。但吸收一般的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仍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执行。
(五)交通银行是国家决定的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的窗口之一,在对外筹款时要向人民银行办理报批手续。
(六)交通银行吸收的外汇资金和经营外汇业务收入的外汇可以直接存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的账户或者存在境外。
(七)交通银行开展的新的业务品种,由总管理处审核并报请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即可试行。
(八)交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各类经营性的子公司。
(九)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形成,交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承办和受理资金市场、外汇(现汇)调剂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具体业务。
四、交通银行内地分行按照经济区设置。具体设置方案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征求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意见,根据各地经济和金融业务情况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行。
交通银行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海外增设分支机构和与国外金融集团合作,合资设立金融机构。现有的香港分行由改组后的交通银行总管理处领导,仍作为中资银行集团成员。日常工作委托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管理。
交通银行各内地分行的各类税款,一律向当地财税部门交纳,总管理处按规定向中央财政纳税。
为了扶持新开业的交通银行积累自有资金,除国务院决定三年内免交所得税外,国家控股的股息可以转作国家对交通银行的增资。
为了摸索现代化银行的具体管理经验,交通银行可参照国外经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做法,在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
五、交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必须建立自我控制制度,严格规定和切实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吸收存款之间的合理比例,中长期贷款与贷款总额之间的合理比例,并且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既要支持交通银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又要从加强宏观调控这一要求出发,对当地交通银行加强监督和管理。
以上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把交通银行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