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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06 生效日期: 1993-01-06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图[19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来,一些出版社争相出版裸体摄影画册,有的格调低下,甚至夹杂色情、淫秽内容,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根据我署《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的规定,“严禁在人体美术图书中出现色情、淫秽内容,对违反者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则。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本辖出版社最近是否安排出版裸体摄影画册。凡已出版裸体摄影画册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要立即向我署报送样书,并送书面报告。凡已安排此类选题正在制作的,一律停下来;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要尽快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向我署写出报告。上述报告应在1993年1月底前送达。
  我署《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仍应严格执行。原来规定这类选题确有价值安排出版的必须事先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批,现已改为由有关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应由出版社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有关的主管部门对审批这类选题应当严肃认真,真正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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