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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08 生效日期: 1989-05-08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一、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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