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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7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1999]155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重庆市涪陵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第39号令)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区府第1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区府各级行政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为贯彻实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相对稳定的重要行政措施及行政管理文件的总称。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区府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正式文件一式5份)。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条 区府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对区府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区府各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应通知制发机关限期改正或自行妥善处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视其情况责令其启行废止、发文撤销或提请区政府发文予以撤销。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区府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修改、废止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应由本机关正式行文,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机关,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报送。
  对拒绝、阻挠、妨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关,区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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