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重审法发[1999]第16号
审计署法制司:
我局农业处根据1999年工作计划安排,在对丰都县移民资金审计时,延伸审计该县国土局征地办公室使用和管理的新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财务收支情况,由于新县城开发区是利用移民资金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后再卖出,所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理应视作移民资金。审计中发现原国土局长黄发祥涉嫌个人巨额贪污、挪用新县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我局及时移交检察院后,于1999年6月13日正式将黄发祥逮捕。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要求提供新县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属于移民资金的成文法律、法规,我们已查找了现成的法律、法规,仅在《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 八 条二款、第 十六 条二款中规定了移民资金可用于土地开发、迁建城镇,但对开发后的土地出让金是否仍归还原移民资金渠道未找到明确、适用的条款。特请示审计署法制司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