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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9 生效日期: 1999-04-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1999]31号

  我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安置是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移民安置工作实践中的创举。目前全市已有8100余名农村移民依靠自身的努力到湖北等省市安家落户。农村移民自主外迁安置拓宽了农村移民安置思路,减轻了市内安置压力,符合中央移民工作方针,符合库区实际,顺应了广大移民的心愿,应该予以充分肯定和大力提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移民自主外迁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凡有条件并自愿要求举家搬迁到三峡库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落户,自己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的农村移民,各级政府应予以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没有移民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满腔热情地欢迎库区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到所辖乡村安家落户。只要村社同意接受移民,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和限制。
  二、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的移民安置思路,把落实土地作为落实安置的重要依据,确保每个外迁移民有一份安身立业的土地。
  三、移民自主外迁安置必须坚持“自主、自愿、自力”的原则,由移民主自决定是否外迁,自主选择迁往何地,自主商定安置条件,自行实施搬迁安置,政府按移民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并销号。
  四、农村移民分散话主外迁安置工作要规范有序,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凡自愿外迁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告外迁安置地点、人数、时间、安置方式等基本意向;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移民外迁安置申请后,应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和生产、生活补偿标准,回复移民并告知移民政策和补偿标准,同时报上一级移民部门备案。
  (三)外迁移民在知晓移民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到接收地联系接受村社,商定安置办法和补偿条件,与接收村社签定《接收移民安置合同》,报经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取得户口准迁、土地承包、宅基地划拨等有关证明书。
  (四)外迁移民凭有关证明书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提出安置销号申请。
  (五)迁出地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到接收地调查核实安置条件后,按政策对外迁移民户予以补偿,办理安置销号及公证手续。
  五、认真落实补偿政策。区县移民部门应将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费(含基础设施费)以及物价差一次进行清算,一次全额补偿到外迁移民户,确保安置补偿不留后遗症。外迁移民向接收地支付安置经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外迁移民与接收地村社按商定意见办理。
  六、为鼓励移民外迁,对外迁移民补偿后的原房屋资产由外迁移民自行处理,所得收益全部归外迁移民所有。
  七、市移民局要加强资金计划衔接工作,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兑现移民补偿资金。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执行移民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置工作质量,确保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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