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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9 生效日期: 1997-01-29
发布部门: 外交部
发布文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1994年7月,我对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使馆人员工资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绝大多数使领馆已实行伙食自理,客观上为馆员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许部分驻外使领馆(含驻港澳外交机构)馆员的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
  驻在国发生战乱等情况的使领馆暂不安排子女自费探亲。尚未实行伙食自理的使领馆馆员子女自费探亲问题,由使领馆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内审批。
  现发去《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暂行办法
  附件:
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暂行办法
  一、范围及期限
  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任期内,如驻外使领馆条件具备,可自费去馆探亲,每年一次,每次时间两个月。
  二、探亲申办办法
  1.馆员向所在使领馆提出子女自费探亲申请,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并报国内派出部门;
  2.由国内派出部门为探亲子女出具《驻外使领馆馆员子女自费出国探望父母证明》;
  3.探亲子女所在学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接此《证明》后,如实填写《子女自费出国探亲审查表》;
  4.由国内派出部门出具护照、签证通知单;
  5.外交部领事司凭派出部门出具的护照、签证通知单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护照(持与其父母身份相同种类护照)、签证手续并收取一定规费。
  6.小学六年级以前儿童可由其监护人直接到派出部门开具护照、签证通知单,到领事司办理出国手续。
  三、对自费探亲子女的管理
  1.子女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2.子女赴馆后须遵守驻外机构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区,不得干扰使领馆正常工作;不参加使领馆的外事活动;不得在驻在国打工、留学;不得超过规定探亲时间或滞留不归。父母要加强对探亲子女的管理和教育。探亲子女在国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后果或发生意外事故,由其父母承担责任,负责处理。
  3.严格加强护照管理。探亲结束后,务须将护照交派出部门。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外交部干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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