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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 1997-01-1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办字[1997]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责。多年来,特别是《决定》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期应当抓紧时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的联合通知要求,对贯彻执行《决定》精神,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现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的重点
  一是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责的情况。包括:
  1.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下所称企业、单位均含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是否严把登记关,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有否不查验批准文件、擅自登记注册的情况。
  2.对《决定》中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于1996年9月30日前取缔、关闭或停产的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以及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而责令关闭、停业或转产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是否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是否认真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申请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加工利用的企业,严格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有否不查验批准文件,擅自登记注册的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布的《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的,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情况。包括;
  1.是否监督集贸市场,尤其是农副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止噪声扰民;是否监督市场开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障市场卫生,防止废渣、废水污染环境。
  2.是否积极参与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论证工作,对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是否严格把关,不予办理市场登记。
  3.对在集贸市场上和饭店里出售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抓紧布置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自查工作应于1997年3月15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抓紧汇总各地自查情况,于3月2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自查的基础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选择一些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企业注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内设职能机构,要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按期圆满完成检查任务。要通过这次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制度,改进管理,进一步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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