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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9 生效日期: 1989-03-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14英寸以下的彩色电视机应征收特别消费税,每台税额为400元。

  2.凡带有高频头、中频放大通道和伴音功率放大电路、能接收载有图像与声音信号的电滋波的彩色监视器,应按照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

  3.进口的旧的彩色电视机,应按规定的税额征税。

  4.进口彩色电视机的成套散件、关键件在进口环节不征特别消费税,在国内组装成彩色电视机后,于出厂环节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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