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地方烟厂及原计划内小烟厂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3 生效日期: 1992-11-03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函(1991)51号文《国务院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批复》精神,现就地方烟厂技术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八五”期间对地方烟厂原则上不作规范、系统的技术改造。
  现有规模能力不变。

  二、装备原则
  1.制丝生产线不作全线改造。个别确不能使用而急需更新的关键设备应从严掌握。
  2.不配置白肋烟处理线和膨胀烟丝装置;也不单独设置梗丝膨胀小线。
  3.卷接包设备可逐步更新,但必须更新一台即淘汰相应能力的原有设备。淘汰的设备须由烟草专卖部门监督销毁。机型应选用YJ13B、YJ14、YJ14/23、仿SASIB3000型等中低速类机型。
  不装备滤棒成型机。
  4.更新改造一律采用国产设备,不得采用进口设备。

  三、凡地方批准立项、涉及规模能力和烟机的基建技改项目,必须按我局国烟计(1990)19号文件精神,一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当地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我局,由我局提出核准意见后,再分别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我局核准,任何部门无权批准我局归口管理的产品项目。

  四、上述三条适用于原计划内的年产卷烟十万箱以下小烟厂的技术改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