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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住改办发[1998]第796号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运作复杂的工作。为了统一政策,顺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租金减免范围的说明
  本次调租在保持原租金减免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实行租金减、免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租金减免范围(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及配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已离休的老干部及配偶、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的基础上,本次租金减免范围中增加了对享受定期补助的退伍红军、西路红军、失散红军、三等以上(含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租金减免。同时,我市作为老工业城市,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时期,鉴于本次调租幅度较大,为了贯彻“中央放心、人民安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方针,切实减轻下岗职工的经济负担减少租金改革的难度,本次租金减免范围中还增加了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的租金减免。

  二、关于先评租、后减免的原则
  本次租金调整,住房出租单位应首先完成公有住房的租金评定工作,对符合租金减免对象条件的,其租金减免应在住房评租后进行,以评租标准为基数减免。

  三、关于减免对象的租金计算
  减免对象本次提租实付租金=提租前实付租金+(本次提租评定租金-提租前实付租金)×(1-减收比例)

  四、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租金执行标准的规定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北碚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县、綦江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大足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其租金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由当地房改办会同物价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本次提租后的租金基价,提出对应的地区类别及租金标准,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租金标准和减免政策,拟定租金改革办法,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两区代管县按两区租金改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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