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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05 生效日期: 1992-10-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1号和国函[1992]62号.上述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博乐市,塔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东兴镇,云南省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再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报请国务院明确:在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准予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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