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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林区企业经营木材批发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09 生效日期: 1985-12-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5]354号
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四川浙江安徽省、自治区税务局:
  今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及我部以价农[1985]348号通知颁发了南方木材实行指导价格的方案。方案中关于林区企业应纳的营业税问题,只明确了零售木材按3%的税率征税。当时,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尚未恢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我部以(财税[1985]238号)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对国营商业(包括国营物资、供销、外贸、医药、文教及其他国营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这样,林区国营企业经营木材的批发业务亦应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照章恢复征收营业税。至于林区集体企业经营木材的批发业务,税法已有明确的征税规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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