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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03 生效日期: 1986-10-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委、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办),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环办: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以(86)国环字第003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于1986年3月26日公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积极转发和贯彻。为了准确理解《办法》中的规定,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尚需进一步说明。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的范围,按《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前两项界限容易划分,而第三项需要加以明确。
  所谓“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是指建设投资和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者。其中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1984)2626号文规定,“总投资限额在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2.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划(1978)234号文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关于上述两种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问题,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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