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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23 生效日期: 1992-09-23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对日出口河豚鱼品种混杂,贝类被检出毒素等问题,国外反映强烈。在商检的日常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统一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输日河豚鱼检验问题:
  输日河豚鱼,混有证书证明以外品种的问题比较严重,发生率高达50%以上,各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努力。加强对河豚鱼加工、检验的管理工作,对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实施整顿,凡加工出口河豚鱼的加工厂应当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经审查,具有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指定为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对一些无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禁止加工出口河豚鱼。
  检验出证,河豚鱼的拉丁文名称应与出口河豚鱼检验规程中的名称一致。

  二、贝类毒素检验问题:

  三、关于出口冻对虾规格重量检验:
  1、按《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对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规格的下一级规格虾,暂定允许不超过检验样品总只数的40%。
  3、严禁泡水增重,一旦发现不予放行出口并应严肃处理。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各局对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了解有关进口国家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严格按有关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出证。

  五、关于跨地区检验问题:
  鉴于出口水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跨地区检验,遇到问题要与产地局互通情报,密切协作,共同把好出口水产品检验质量关。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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