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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行新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21 生效日期: 1985-11-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5公消字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改进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提高火灾统计的准确性,现将我部消防局制定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火灾统计是研究火灾规律、制定对策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由于我们没有一个科学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统计数额不能如实反映火灾损失的实际情况。新的计算方法为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法,考虑了物价浮动的因素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折旧,比较科学,符合我国国情。
  鉴于新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是火灾统计的一项改革,涉及到各行各业,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搞好宣传和向有关统计人员传授新的计算方法的工作。
  另外,《火灾统计月报表》“附注”内烧毁粮食、棉花损失的计量单位,使用的是市制,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市斤一律改为公斤。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一、为了准确地计算火灾损失额,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计算火灾中被烧毁、烧损、烟熏和在灭火中被破拆、水渍等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三、固定资产类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
  1.房屋建筑物的火灾损失额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 -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时间)×烧损率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从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置完全价值表中查出。
    1年平均折旧率= ────────
  规定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1985]63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1984]城计字7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2.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火灾损失额,也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公式同上:
  3.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的规定,按工作量进行折旧。
  4.固定资产的使用已接近、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5.当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四、古建筑火灾损失额,按修复费计算,或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元至五千元计算。

  五、流动资产类的火灾损失额,按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

  六、商品火灾损失额,按进货价扣除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火灾损失额,一律按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损失额,以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书画、古董、美术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损失额,按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七、牲畜、家禽、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火灾损失额,均按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八、园林、集体林、个体林、草原的火灾损失额,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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