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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31 生效日期: 1989-01-31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基[1989]94号

为推动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并建立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部组织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验收细则》,并已在送变电管理部门与施工企业中进行过深入讨论审查及试评。
  现将审定的《细则》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首先在送变电施工企业试行。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底以前第一批施工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结束,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后凡准备承建电力系统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经《细则》评审验收合格,否则将暂停投标承包工程,企业升级、工程质量评优(部级以上)授予质量管理奖励资格,直至达到《细则》标准。
  火电施工企业可暂缓试行,但需要时亦可参照试行。本《细则》颁发后希认真组织讨论,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底前由各网。省局将修改意见寄部基建司,以便组织进一步修改。
  火电施工企业试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总则
  一、为推动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并考核施工企业管理工作质量,鼓励企业上等级(升阶段)争创部级及申报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条件,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评审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依据国家计委计施[1986]220号文,关于印发《“七五”期间施工企业推进TQC工作纲要草案》的通知、国家计委施工局[1987]《施工企业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与原水电部有关全面质量管理文件(其中包括1984、1986年关于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TQC要求的基本特征与标志》的精神与要求,并参照了有关施工企业等级评定标准中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而制定。

  三、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承建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火电工程及110KV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的所有电力施工企业。适用于各种与全面质量管理有关的评比、分级,奖励及资格审查与复查工作。

  四、本《细则》共分10大项36分项108条。评审验收内容共分为三个阶段(等级)。
  第一阶段:以做好TQC的基础工作为目标。凡总分超过600分且要求实现的各大项得分均超过该项的最低得分者为合格。(简称达标)
  第二阶段:以基本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目标,凡总分担过800分且要求实现的各大项得分均超过该项的最低得分者为合格。(简称上等)
  第三阶段:以实现全面质量管理为目标,凡总分超过900分且要求实现的各大项得分均超过该项的最低得分者为合格。(简称创奖)
  三个阶段与国家计委《纲要》,原水电部基建司“三阶段要求”及企业等级要求与各种资格评比等工作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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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分标准:本《细则》各项检查内容的评分实行5档评分制。即
  实得分=标准得分×档次系数(档次系数0,0.2,0.5,0.8,1.0五档)
  各项检查内容的评分标准与档次系数的选用办法详见“验收评分说明”。
  评分的最小精确值为0.5分,凡小于0.3分者舍,大于0.3分者人为0.5分,少于0.8分者舍为0.5,大于0.8分者进为1.0分。

  六、本《细则》评审责权划分:
  第一阶段:由省局组织评审验收,批准后报网局(网外局报基建司)备案。必要时,由部组织抽查。
  第二阶段:由省局组织评审验收后,报网局批准(网外局报基建司批准)报部备案。
  第三阶段:由省局组织评审验收后,报网局复查核准,再报部复查批准。
  若因体制改革,省、网局职能有改变时由能源部授权的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验收与核批。

  七、评审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
  各省、网局组织评审验收的评委,一般应邀请专管TQC工作至少三年以上,参加过中国质协。电力质协和部、省级组织的为期一个月以上的TQC专业培训班学习,并有结业证书或部.中国质协授予质量咨询师(诊断师)、质量管理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

  八、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能源部基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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