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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B章:婚姻诉讼(费用)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9章第54条)

〔1988年4月29日〕

(本为1988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婚姻诉讼(费用)规则》。

(1988年制定)

第2条 缴费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所有根据本条例提出的法律程序中,须缴付附表所指明的费用∶但如本规则没有就任何事宜作出规定,而此等事宜在《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中订有规定,则《高等法院费用规则》所订明的费用,须适用于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该等事宜。

(1988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3条 付款方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有关费用须以贴上黏贴印花方式或以现金缴付,如以现金缴付,则须以印花盖印机在有关文件盖上所缴款额。

(1988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条]

法律程序的开始等

(1996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费用每次

1.(a)在原诉申请书或原诉传票上盖印;

(b)提交呈请书;

(c)提交共同申请书;(1996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d)将共同申请登录在特别程序表。(1996年第251号法律公告)$630

2.附属济助申请

提交关于申请编定在法官席前聆讯的日期的通知书.......

移交案件或编排审讯$630

3.(a)编排审讯无抗辩诉讼.........$630

(b)编排审讯有抗辩诉讼......$1045

4.应各方的请求将案件由区域法院移交原讼法庭或由原讼法庭移交区域法院..$1045

5.(由1993年第118号法律公告废除)

6.录取证据

公职人员出席以呈示或证明任何纪录或文件..........$440

7.副本及文件翻查

(a)登记处以打字形式印出的文件副本连同核证费用,每页.............$36

(b)额外副本,每页....$4

8.(a)登记处提供的文件影印本,每页....$4

(b)影印本连同核证费用,每页......$5.5

9.在文件副本盖上法院印章......$28

10.在登记处翻查文件或档案,每份所提述或要求翻查的文件或档案.........$18

11. 上诉 每次$1045

(a)提交上诉通知书;

(b)编排审讯上诉案。

12. 执行 每次$630

(a)在执行令状上盖印;

(b)在规定判定债务人接受讯问的命令上盖印;

(c)发出判决传票。

13.讼费的评定

评定讼费单,获准收取的款额,每$100或不足$100之数(1993年第118号法律公告)......$5

14.根据《区域法院(婚姻诉讼中的定额讼费)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提交选择定额讼费通知书(1993年第118号法律公告)........$220

(1988年制定。1993年第118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2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5号第2条)

注:

* "《区域法院(婚姻诉讼中的定额讼费)规则》”乃“District Court (Fixed Costs in Matrimonial Causes) Rules"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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