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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工作守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0 生效日期: 1986-09-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检所,各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卫生局、药检所:
  《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使我国药政管理从行政手段进入应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新时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药政管理,要求执法者不仅具有与执法相适应的业务水平,而且要求他们带头学宪法,谙熟有关法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到秉公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为此,我们拟订了七条守则,作为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的工作法规,以保证《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现下发给你们,要求各级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药政、药检人员及药品监督员工作守则

卫生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
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业务及有关法规,模范地遵纪守法。
  2.在进行工作时,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3.在执行药品监督任务时要携带证件,药品监督员要明示标志。
  4.要按规定抽取样品,剩余样品要交公,不准据为私有。
  5.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妥善保管,需保密的要予以保密。
  6.不准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职或任顾问并领取津贴费。
  7.廉洁奉公、不受贿,不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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