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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40瓦以下荧光灯管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15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6]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轻工部反映,近年来,40瓦以下荧光灯管生产企业由于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等提价,致使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利润下降,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为此要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为扶植荧光灯管的生产,满足市场的需要,我部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对40瓦以下(含40瓦)荧光灯管在调价前暂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俟价格调整或放开后应按原税率恢复征收。
  按照上述规定减税后,个别企业还有困难的,请你们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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