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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生产救灾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 1995-0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95]1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我省是个自然灾害较多的省份。特别是近几年,频发的气象灾害给我省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必须未雨绸缪,切实做好生产救灾工作的预案。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生产救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生产救灾工作方针。各地必须按照这一方针,立足自力更生,开展生产自救,彻底改变由国家包揽的做法。受灾地区要把抢收抢种农作物摆到生产自救的首位,广泛开展以副补农,以工补农,以经补粮,以丰补欠活动。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尽量吸收灾民务工。要有序地搞好劳务输出,防止灾民盲目外流。要及时组织灾民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尤其是各项修复工程,以缩小灾害的滞后影响。要增强灾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引导他们自愿参加灾害保险,搞好储粮备荒。要根据救灾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城乡对口或定点支援和捐献活动,动员丰收地区与灾区之间、丰收农户与受灾农户之间开展互助互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灾区有关减免政策。对重灾民、特重灾民,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对重灾乡镇企业和重灾农民个人从事的自救性生产,减免当年的所得税;对灾民按统一规划新建房屋,不超过原宅基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因灾无力上交当年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要予以减免。要积极扶持灾民发展生产。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救灾扶贫周转资金,重点扶持灾民贫困户开辟多种行之有效的生产经营门路,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二、认真落实生产救灾工作责任制。生产救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要层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地方为主,国家为辅”,分级负责。对重灾区要划片包干,把救灾任务落实到乡村和农户。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设立“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科目。救灾款仍实行省、县(市)按比例分担。同时,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救灾粮差价款补贴。申请救灾款,由当地政府逐级上报。省安排救灾款,一般根据灾情先行预拨,待年终由省、地(市)、县(市)逐级结算和核销,不准以拨代报。要严格报灾、核灾制度,及时查报灾情。突发性大灾,必须在24小时内报省。要健全预警预报、音像和通讯、信息系统,提高报灾手段。报灾内容按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灾害基本定局后,由民政部门会同农业、水利、粮食、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认真核实,力求准确,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对谎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安排好冬令、春荒和夏荒等各季节的救灾款物。分配救灾款物,由民政会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评发救灾款物要增加透明度,村委会要如数公开上级所拨款物的额度,明确救济对象和救济原则,并提出救济户的建议名单与款物数额,经村民组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户。中央及社会团体、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国际社会拨发和捐赠的救灾款物,以及报经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举办义演、义卖等赈灾活动所得款物,均纳入救灾范围管理使用(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除外)。正常年景下,省、地(市)、县(市)可分别在救灾款总额的10%、8%和12%以内提取救灾扶贫周转金,必须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省级的须报经民政、财政两厅同意。财政、金融部门要保证救灾款及时调拨到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审计,对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从严处理,大案要案公开曝光。
  四、切实掌握救济工作的重点与对象。根据有关规定,救灾款限用于农村灾区群众自身无力解决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紧急转移安置,以及灾后重建的补助。各级都要掌握住救灾重点,省掌握到县(市),地(市)掌握到乡(镇),县(市)掌握到村,乡(镇)掌握到户。对救灾款物的分配,要严禁平均主义,切实保证灾民中的救济重点对象,即“三缺”(缺粮、钱、劳力)户、房屋全倒户和特殊困难户,以及因灾无力兑现供给的五保户等社会保障对象的口粮供应,并做到钱粮配套。同时注意做好一般(包括插花灾)灾民的救济工作,允许有偿还能力的灾民向国家借粮。要统一规划灾民建房,有条件的地方力争一次性建成砖瓦结构,提高抗灾能力与救灾效益。建房的资金一般以自筹为主,国家适当补助,包括以工代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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