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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 1994-12-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附加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的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特作如下决定:
  一、 各级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
  1、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做到《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的财政经常性收增长1%,教育经费应增长1.2%以上;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教委、财政厅研究确定具体标准,各地必须按政预算级次,由相应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予以保证。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初由各级教育行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纳入预算,并切块单列。中小学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拨部分,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民师工资的民筹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予以保证。
  3、从1994年起,到1997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教育专项经费7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两基”县奖励资金,今后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地、市、县级政府也要相应设立专项经费。

  二、 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
  1、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由各级地方税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并定期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2、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不低于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最高不超过2%(包括在农民负担5%之内);凡不缴纳“三税”的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按营业(销度,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乡(镇)财政所具体办理,定期全额解缴县(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分乡(镇)核算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支付民师工资民筹部分,由乡(镇)提出使用计划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后,返还各乡(镇)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或平调。

  三、 新开征部分地方教育附加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开征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凡在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基建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15元教育附加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规定完善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不再征收。此项教育附加费由各级城建部门负责代征。
  2、开征广告教育附加费。各类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5%加收;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户外广告费的2%加收。此基教育附加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3、开征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费。全省境内的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均按住宿费的5宾馆、饭店、招待所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上述三项新开征的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由省有关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征、管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征教育附加费,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由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除上述渠道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4、自1995年起,从全省专控商品附加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地市县级%)。
  5、今后,每年各级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的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部分,划出25%用于教育。
  上述两项收入,用作建立省、地、县、扶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基金。
  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对校办产业的经营自主权切实予以保护。省将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金,
  7、积极开展组建省级教育金融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设立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分支机构,运用金融手段融通资金,扩大教育资金来源。
  8、继续鼓励和提倡社会、单位及个人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对教育的捐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按规定享受扣除政策。农村教育集资主要用于农村校舍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等教育基本条件的改善。凡未达到《安徽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地方,应有计划地开展集资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农村教育集资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效益。
  9、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适当收费。各级各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均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用,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同一种收费标准。不应以收取高额学费而降低录取标准。政府设立专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某些重点学科、专业和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设立贷学金和勤工俭学基金,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生乱摊派。

  四、 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今后,省每年将公布各地、市、县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附加费征收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对好的地方予以表彰,并与安排有关专项经费挂钩。
  2、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教育经费的管理。各项预算外资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和挪用。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地要合理规划教育事业的规模,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的布局,避免结构性浪费;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共同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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