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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供电单位代售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电力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1 生效日期: 1988-12-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85>国函字72号文件“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可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的精神,我局已规定对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建设的电厂,其销售电力取得的收入依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但由于电力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生产特点,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将所建电厂的发电量送入电网,委托各地供电单位代为销售,售电收入全额属电厂所有,供电单位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因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与供电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为了避免在供电环节再征产品税,现规定如下: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各地分公司每月应向供电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销售电量和收入数额,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对供电单位代售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公司(电厂)的电力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售电环节产品税。对供电单位代售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电力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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