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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制度办事.一切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得假借节日或其他名义,给职工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也不得免费或用公款补贴等办法,低价向职工发放实物,更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要坚决制止巧立名目,用不正当的手段,私分福利费.
二、 除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统一制装的以外,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向职工个人发放制装费.有关制装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自行决定.
三、 违犯上述规定者,应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制裁,直至纪律处分.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请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人事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请各级银行严格现金管理,认真把关,凡属不正当的开支,坚决拒付.
以上通知,请即向所属单位转达,认真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