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按比例价销售粮油的财务和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03 生效日期: 1985-08-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通知,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调整农村粮油的购销政策和价格,粮食企业按规定以比例价或比例价加费用对农村销售粮油(以下简称比例价销售)。现将有关财务和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比例价销售的粮油,财政部门不再支付“提价补贴”。
  二、按比例价销售的粮油,企业应全额通过“营业收入”科目核算,相应增加企业的毛利或减少企业的毛损。财政部门在核定粮食企业本年度亏损指标时,没有考虑此项因素的,在年度终了时要相应调减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从一九八六年起,财政部门核定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时,要考虑这一因素。
  三、企业以比例价销售的粮油,应在粮企会12表附表《城乡供应明细表》中增设“比例价供应”专栏予以反映。
  四、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请改按上述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