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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6 生效日期: 1985-07-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因灾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的人日趋减少,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或以乞讨作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逐渐增多。各地普遍反映,由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服装、标志、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经常遭到被收容人员的抵抗,围观群众也经常因不明真相而加以阻拦。为了保证收容遣送工作顺利进行,在统一服装未解决之前决定制作《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由民政部统一制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加盖钢印并统一编号(括号内填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简称)后发放。
  二、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为专用证件,只发给执行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任务的工作人员使用,不准涂改、转借,不准用作其它凭证,倘有遗失,须立即报告填发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三、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佩戴证章,主动出示证件;
  要注意衣帽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讲究礼貌。
  四、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证件和证章交回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向填发机关注销备案。
  五、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现正在制做,预定十月初发放使用,发放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将另行部署。请将你省(市、区)所需数量于八月底前告部城福司,并通知领证人准备好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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