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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6-29 生效日期: 1985-06-29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民[1985]计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根据民[1985]计16号文件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特、一等( 包括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休养员,不包括退休的休养员)每人每月发十二元;二等每人每月发六元; 三等每人每月发四元。补贴费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另拨。

  二、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由于在今年已提高了定期抚恤金标准,故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三、其余由民政部门定期发给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提出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以上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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